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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和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技术依托单位权利、职责和义务》
发表时间: 2024-02-20 11:35
  • 736916951/2022-047242

  • 发文日期:

    2019-02-20 10:47:17

  • 称: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和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技术依托单位权利、职责和义务》

  • 号:

    黑科发〔2002〕9号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以下简称省推广计划)是由省科技厅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的一项旨在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科技计划。通过省推广计划的实施,有计划地促进一大批先进、成熟、推广面大的科技成果进入生产领域,在行业中大范围、大面积组织实施,尽快形成规模效益,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
  第二条  为加强省推广计划的管理,省科技厅对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定期检查,组织项目的验收、奖励和国际合作。
  第三条  科技厅负责制定和发布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审议省推广计划运作的事项,批准省推广计划的年度工作计划,审定省推广计划支持项目,并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各市(行署)科技局、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省直部门负责推荐省推广计划项目,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项目,经省科技厅综合平衡后列入省推广计划。
  第二章    支持重点和支持方式
  第五条  省推广计划的组织实施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大学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省推广计划项目。以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推广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大学承担。 
  第六条  列入省推广计划项目应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对地方经济发展和行业技术进步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且应用面广,能够跨行业、跨地区应用,能够带动相关产业发展。
  2.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技术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以上。
  3.技术推广应用覆盖面广,投资效益好,回收周期短,能形成较大的规模经济。
  4.必须是以生产、销售、技术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产品或服务有明确的市场需求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可以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有望形成新兴产业。 
  第七条  优先支持的对象
  1.优先选择国家和省级各类科研计划成果、获发明奖和省级科技进步奖的成果以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的科技成果。
  2.相关高新技术、社会发展及农业领域中自主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能够在经济结构调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项目。
  3.有较大的影响力和显示度,符合项目指南重点范围的项目。
  4.科研院所、行业研发机构、大学以及国际技术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转移的技术转移项目。
  5.采用现代管理经营理念和商业模式,运用信息手段和高新技术,为生产和市场发展提供专业化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业项目。
  6.引进吸收再创新的项目,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项目,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以出口为导向的项目。 
  第八条  不支持的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2.无自主创新的单纯技术引进项目,低水平重复项目,一般加工工业项目和单纯的基本建设项目。
  3.知识产权不清晰或有权属纠纷的项目。
  4.已列入科技成果推广计划并得到经费支持的、目前尚未验收的项目。
  5.实施周期过长或投资规模过大的项目。
  6.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的项目。
  第九条  根据省推广计划项目和项目承担单位的特点,项目资金分别以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 
  第十条  批准立项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的拨付,按照省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要求进行拨付。 
  第三章    项目编制流程
  第十一条  计划的申报
  1.推荐单位。各市(行署)科技局、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部分省直部门等作为项目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其中,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单位由园区直接推荐;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省农科院、省科学院可作为其在哈尔滨市直属单位项目申报的推荐单位;其他单位由所在市(行署)科技局推荐。对项目申报单位的资格、项目的先进性、真实性以及转化推广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在申请书上签署推荐意见后,报送科技厅。项目组织单位不得组织与本系统工作内容无关的项目,个人和团队不能同时承担两个(含两个)以上的项目。
  2.管理单位。按照省科技厅的工作安排,此项工作由省科技厅成果处进行指导,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具体负责管理。
  3.申报单位应具备的条件。(1)在我省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生产或服务业务,申请支持的项目必须在其法人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不能用于政府机关,不能用于非研发项目;(3)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有持续创新的意识;(4)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5)产权清晰,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管理人员。
  4.省推广计划项目的申报工作采取网上申报。登录省科技厅主页(www.hljkjt.gov.cn)进入黑龙江省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在线完成,即申报人在线注册、在线填报、提交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申报单位、推荐单位在线签署申报、推荐意见后,完成申报工作。主要附件由系统上传,不能上传的可自行报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5.申请单位打印《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请单位及推荐单位公章后报送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还应提供省级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已应用单位经济效益证明等。
  第十二条  计划的审批
  1.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将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审查不合格的项目,当年不得再次申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2.评审专家从省科技评估中心专家库中选择。 
  3.经综合平衡后,报省科技厅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公布。
  4.经批准的项目将根据科技厅科技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科技厅同项目承担单位签定项目任务书。 
  第十三条  验收与表彰
  1.省推广计划项目申请验收必须达到或超过申报计划时所提出的预期应用推广面积和经济效益。验收资料应包括:《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任务书》、《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技术总结报告》、《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含资金使用说明)及有关的经济效益证明等材料,上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2.省科技厅组织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颁发验收证书。
  3.省科技厅按年度对省推广计划验收合格的项目给予表彰奖励,评选年度重大推广效益项目,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励。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规章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单位财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转化资金要与其他资金来源统筹安排,并单独设帐核算。不得将转化资金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及捐赠等支出。 
  第十五条  对已列入省推广计划的项目,在项目执行期内组织实施情况调查及实地检查。承担省推广计划项目的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间填写年度《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并完成项目年度推广工作总结报告,各推荐单位应完成推广计划项目的年度总结,于每年11月底之前上报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第十六条  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对项目运行实行跟踪管理,科技厅组织专家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固定资金及知识产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科技厅将组织进行项目验收。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科技厅将视情况予以通报,除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情况外,该项目单位五年内不得承担省推广计划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省推广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由省科技厅责成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完成。
  第二十条  各推荐单位及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省科技厅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技术依托单位权利、职责和义务


  黑龙江省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以下简称省级推广计划),旨在依据我省总体经济发展目标,围绕国家科技部工作方针,有组织、有计划地促进我省一大批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应用到生产中去,以尽快形成规模效益,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最终达到促进全省经济发展的目的。
  为促进省级推广计划的实施,明确推广计划项目的研制方的权利、职责和义务,根据国家科技部的有关文件,统一将省政府批准、正式列入省级推广计划项目的研制方或项目所有方称为省级推广计划的技术依托单位,并由省科技厅向技术依托单位统一颁发“省级推广计划项目技术依托单位证书”。根据省级推广计划运行的实际情况,现对技术依托单位的权利、职责和义务规定如下:
  一、技术依托单位职责和义务
  1、技术依托单位应成立专门的推广机构,配备相应的技术装备、启动资金、人员及有关工作条件,并根据国家有关的政策鼓励科技人员投身于成果推广工作。
  2、技术依托单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推广的有利和不利因素,结合国家和本省(市)的产业政策、投资方向及自身的实力,提出合理的推广计划、规划。
  3、对省级推广计划的重点项目,技术依托单位应依据规定与省科技厅签定《黑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并依据《合同书》实施推广。
  4、在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按照省科技厅的要求完成其职
责范围内的工作。凡报送省科技厅的材料应同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
  5、技术依托单位在开展技术推广工作的同时,注意加强与行署、市科技(信息)局及行业主管厅(局)的联系,借助其职能共同促进科技成果推广。
  6、技术依托单位应在全省范围内认真实施省级推广计划项目,精心选择实施单位。严格遵循《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实施单位签定有关的技术合同,并为实施单位积极、认真地做好技术咨询、指导、人才培训等全程技术服务工作。
  7、技术依托单位在举办重大推广活动时,应提前通知省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并将活动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报送省科技厅,以便省科技厅及时掌握推广情况。
  8、技术依托单位应将推广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的项目进展情况每半年一次向省科技厅、市科技(信息)局、行业主管部门汇报。同时,接受省科技厅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认真填写省科技厅下发的《省推广计划技术依托单位推广情况调查表》,如实上报,并对完成的计划项目应申请省科技厅验收。
  二、技术依托单位权利
  1、技术依托单位享受省科技厅在资金方面的优先扶持。
  2、技术依托单位可在举办重大推广活动时,经协商同意后,以省科技厅的名义联合其它同级部门共同开展活动。
  3、技术依托单位可优先在省科技厅主办的刊物及微机网络上做业务宣传。
  4、技术依托单位可优先在省科技厅主持召开的各类科技成果信息发布会、展示会、展交会上发布信息,展示产品。省科技厅在参加全国举办的有关会议时优先推荐技术依托单位的技术及产品。
  5、技术依托单位在涉及跨行业进行推广有较大难度时,省科技厅将协调有关厅局联合进行推广。
  6、 省推广计划项目将被优先考虑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技术依托单位新研制的成果,可考虑优先列入省、市(行署)、县各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7、省科技厅鼓励技术依托单位申报“省推广计划项目研究推广中心”,并享受有关的政策。
  8、省科技厅鼓励技术依托单位与实施单位或推广示范单位形成经济利益上互惠互利的联合体(或集团),逐渐走上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以促进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
  9、鼓励技术依托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融资,包括引进外资,形成产业化、国际化,实现规模效益。
  三、表彰与惩罚
  对于实现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省级推广计划项目,在推广该项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依托单位及有关推广管理人员,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市(行署)科技(信息)局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在行业技术进步中有较大推动作用、具备一定的科研水平和条件的技术依托单位,省科技厅将按照《省推广计划项目研究推广中心管理办法》的规定,组建“省技术项目研究推广中心”,在确认挂牌的同时,将给予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在项目验收时按照推广奖励办法予以验收奖励。
  对于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或推广不得力的技术依托单位,省科技厅将摘掉其技术依托单位的称号,不再提供支持。用欺骗手段进行推广的技术依托单位,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